在起訴狀的寫作中,起訴狀的事實部分應該詳盡具體,有重點;理由部分應當論證嚴謹、合理合法,這是必然的。整篇起訴狀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這一要求也是無需探討。今提到的寫作技巧,是要大家不僅要考慮到訴狀不僅是呈給法官的,同時還要送達對方當事人起訴狀事實與理由怎么寫,因此不能一覽無余使得自己在庭審的辯論中處于被動的地位。

首先,對于法院,我們為了使法官對案情有一個明晰的了解,在陳述基本案情時做到重點突出是必要的,但并不等于對某些關鍵的要素諸如時間、爭議焦點等細節都毫無保留,雖然從心理學的角度上看,敘述得越詳盡,法官對原告的陳述愈是相信就愈容易受到先入為主的影響。但這并不能對案件的結果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庭審中的質證、辯論才是關鍵。因此,我們可以選擇對某些關鍵性的細節,可有意模糊處理,以便在庭審辯論中誘敵深入,使其自相矛盾,從而一舉擊倒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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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從送達對方當事人來講,由于被告在開庭前并不是必須提交答辯狀,這樣就使原告與被告從彼此獲取的信息呈現出不對稱性。雖然《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舉證和庭前證據交換做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以避免證據突襲對審判效率的影響。

但在實際運作中,被告也是往往故意拖延舉證時間,在舉證期限截止日才提交,致使原告獲取被告證據信息的時間緊湊,處于不利的地位,加上對于證據的證明作用和對象在庭前并不要求說明,有些證據的意圖不明起訴狀事實與理由怎么寫,仍會影響原告的判斷,因此如果單純強調事實敘述的詳盡具體,在筆者看來,是弊大于利,我們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地把握信息的詳略,不可一味強調具體,使自己處于被動的地位。

還有就是理由的援引,更不宜在訴狀中具體披露,否則等于方便對方研究我方已掌握的法律事實依據,在庭前暴露自己,促使對方知己知彼,做好相對的準備,在庭上對我們的理由一一反戈。至于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盡可能就簡,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起訴狀事實與理由怎么寫,這樣才能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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