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是怎么寫 新手律師如何寫好一份起訴狀?請別再套模板了
作為一個執業十幾年的老司機,真不敢相信這一次我寫一份起訴狀整整花了10個小時。其中七個小時的時間在了解各個省市的取證情況,梳理被告主體關系圖,侵權行為類型等等。一個案件竟然冒出了6個生產商,3個侵權標識,數種侵權產品,這要是一股腦地砸給法官,估計他也瘋了。最后果斷拆分案件,花了3個小時寫了兩份起訴狀。
我經常說,訴狀、證據清單、代理詞這三種文書最為考驗律師的功力。其中訴狀尤為重要,看似像個模板文書,但如果發生方向偏差,發生的訴訟風險后面真的連哭都來不及。
這些年總結我個人和團隊的經驗,我覺得寫訴狀要抓住三個重點。
|其一、訴訟主體的選擇和確定|
原告用誰的名義告,是權利人還是被許可使用人?共同所有權人要不要一并列上?這些問題看似簡單,其實后面很有可能涉及到訴訟的策略問題。
有一個客戶提商標異議或商標行政訴訟,一直用他們英國總公司的名義,這樣每次都涉及授權文書等等都需要公證認證的手續,訴訟也因為涉外時間會延長。后來我們建議客戶以獨占許可人的身份來提起,這樣手續就簡便很多了。
另外,我們另一個客戶曾經委托律師提起商標維權訴訟,針對國內企業使用香港公司名稱的行為,律師選擇將香港公司作為了被告,訴訟的結果是一方面因為香港公司當事人的加入也會被法院認為具有涉外因素,因此整個訴訟因素涉外訴訟的各種訴訟周期均比普通訴訟要長,單單一審就花了超過1年半的時間。而另一方面雖然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50萬元,但這些被告均沒有執行能力,導致真正的侵權組織策劃的個人逍遙法外。
●所以,被告要選誰,才能最大程度維護原告的利益?這里面差別是很大的。
比如,起訴香港字號企業?還是放棄香港字號企業,搜集更多的證據起訴注冊香港企業的股東?前者被告是空殼,不但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而且因涉外因素會很大程度地拖慢訴訟的進度。后者是真正的侵權實施組織者,也是侵權的實際獲利方,讓他承擔責任才能真正制止到侵權的源頭。
我上次分享的文章中提到我們一個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案件通過前期深入調查取證后,通過梳理侵權主體之間的關系,最后選了七個被告。這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讓這7個生產商以及幕后策劃組織個人都承擔了高額的賠償責任。
其實,被告越多,越會增加律師的工作負擔,特別是將公司個人股東為被告,案件的難度更加是平添幾倍。要知道起訴一個被告法院判決勝訴也是贏官司,但一網打盡的贏,而且能夠盡可能保證執行效果的贏,就是一個既體現高超的法律技術,又體現律師執業良心的活了。
|其二、訴訟請求的確定|
確定訴訟請求的前提,一方面要清楚地知道被告的侵權行為類型和原告的權利基礎,另一方面也需要精準的適用法律和熟悉判決書。被告的行為侵權,究竟侵害了原告哪個商標權或者哪個法律規定的權益?停止侵權具體包括停止哪些行為?銷毀侵權產品是否一并要銷毀侵權模具?消除影響選哪幾份報紙,登報篇幅要求多大?這些都是原告律師要考慮清楚的問題。
實務中,首先要注意的是選擇權利不正確的問題。比如,拿客戶的防御商標而不是主營產品類別的知名商標作為基礎權利提起維權。所謂防御商標,就是企業為了防止他人搶注而在主營產品之外的類別上注冊的商標。這些商標通常只是為了占坑,并沒有實際的使用。這種商標用于工商投訴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用到司法訴訟中,就會面臨被撤三權利不穩定,或者法院因原告缺乏使用證據,判決停止侵權但不支持賠償的風險。
還有選擇權利商標太多的問題。我曾經處理一個案件的二審上訴,在模仿法官思維寫一份判決書式的二審代理詞時,看到原審代理人主張了若干個圖形差不多的權利商標。于是按照判決書格式梳理這些若干個權利商標的申請時間、注冊時間、注冊商品、續展時間等等內容起訴狀是怎么寫,真的耗費了好多時間。我覺得換做法官,此時內心也是奔潰的吧。明明一兩個注冊商標(也是企業正在使用的商標)就可以解決的問題,為什么要搞得如此復雜呢?
另外起訴狀是怎么寫,常見起訴狀是比較少見復合型的訴訟請求的。看起來只是一個訴求多少的問題,但實際上是關系是否能在一案中全部解決侵權行為的處理問題。
比如,幾個被告既有商標不規范使用的商標侵權行為,也有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的行為,還有使用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問題,甚至還有虛假宣傳的問題。可是原告的訴求卻只有起訴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問題,對其他行為只字不提。這就意味著,就算法院判決被告包裝裝潢構成侵權,但是其他多種侵權行為還是可以繼續存在的,那么對當事人而言就不是一種徹底的解決。難道打完這個官司,當事人還要就其他的侵權行為再打三個官司嗎?明明可以在一個訴訟中徹底解決的呀!
當然這個問題的解決還依賴于起訴前律師對被告行為的深入調查和分析,但往往很多當事人發生問題后火急火燎要急著立案,覺得案件誰做都一樣,實際上不同律師承辦效果差異非常大。
|其三、事實和理由的確定|
在專業的律所做事,最不缺的是同一個客戶前案的起訴狀模板。以至于很多新同事在草擬訴狀的時候,會直接復制前案的事實和理由,然后在這個基礎上進行簡單的刪減和添加。
很多時候我看到一些年輕同事寫的訴狀,會有些氣結。原因是大家在撰寫訴狀的時候,沒有真正地思考為什么前案的事實理由是這樣書寫方式,本案與前案在事實和理由上到底有什么樣的不同?
比如,前案是一個商標侵權案件,那么關于權利基礎方面的描述當然可以僅限于商標的注冊和商標的知名度,而后案是一個裝潢類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此時關于權利基礎方面的描述,如果仍然是完全照搬前案中關于商標權利及知名的事實描述,那么肯定是缺乏思考了。
再比如,前案是兩個被告明顯的簡單共同侵權,后案侵權主體則非常隱蔽, 需要抽絲剝繭才能說得清楚,但此時若是仍然套用前案的套路,說發現兩被告共同實施侵權,這樣的做法恐怕很難說服立案庭的法官。
另外,事實和理由該寫長還是寫短?我個人覺得起訴狀對于這部分的梳理和撰寫講求的是精煉到位,絕不是冗長論述。曾經有人提到某某案件的起訴狀超過100頁,我相信這里面的很多內容其實是摻雜了大量的法律觀點的論述,也就是將代理詞意見寫進了起訴狀。個別案件這樣操作也許能夠吸引眼球,但絕大部分案件,法官角度都是希望能夠看到一份事實理由能夠簡要說明清晰的起訴狀。
所以,客戶那么知名,那么多榮譽,十頁紙都寫不完該怎么辦?一定是挑重要的寫,只要能夠基本歸納知名度事實,讓法官留下比較深刻的知名度印象即可。
●在撰寫侵權事實的時候,也不能完全不動腦筋地借用起訴狀模板起訴狀是怎么寫,一定要解決兩個問題。
第一、多個侵權主體存在的情況下,如何簡要的歸納各被告的侵權事實和主體關系脈絡,也就是告訴法官為什么要告這么多被告的原因。這一點不寫清楚,很有可能在立案庭就會被要求補充說明,更別說在實體審理階段去說服法官了。
第二、如何讓法官閱讀這份起訴狀的時候,讓他留下被告侵權事實十分嚴重的印象。侵權賠償常常是來源于法官的內心確定,而這種確定很有可能是他模糊的第一印象。所以有一些數字是不可忽略的,比如被告注冊資金1000萬元,占地規模2000畝,日銷量300萬等等。
好的文書不用多加解釋,是自己會說話的。起訴狀看起來是一份最基礎的法律文書,但這份文書背后卻包含了律師對于法律關系的分析是否透徹,對于訴訟策略是否運籌帷幄,對于證據的主要脈絡是否了然于心。律師的經驗功力,以及對于案件究竟花費了多少心思,全在字里行間,絲毫騙不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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