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30日,哥倫比亞一名法官借助ChatGPT作出了一份關于自閉癥患者免于支付治療費用而獲得醫療服務的法庭裁決。有人稱該案為“全球AI審判第一案”。
3月15日,GPT-4上線,作為新一代人工智能產品,其已經具備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能力。
人工智能替代人類的擔憂再起:照此速度發展下去,中國法院未來會不會借助人工智能技術判案?
在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燕看悉鍵瞎來,就人工智能的技術現狀和固有局限性以及法律審判的復雜性而言,ChatGPT還無法成為“真正的法官”。普通民眾的心聲是,人類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應該交給有情感的人類來守護,而不應交給一個冰冷的“按鈕”。人工智能無法替代法官,也不應替代法官。
徐燕認為,關于人工智能在司法審判中的作用,在上述哥倫比亞法院判決書中有明確表示:“在判決睜空中加入這些人工智能應用的生成文本,其目的絕不是取代法官的裁決,我們真正追求的是在對人工智能提供的信息進行確認后,減少起草判決書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國際合作局副局長何帆表示:“在中國法院,人工智能可以輔助法官辦案,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
“過去,社會上確實存在一些擔憂,認為法院辦案負擔那么重,技術發展那么快,未來會不會有‘機器法官’,‘機器裁判’會不會有礙公平正義的實現。”何帆指出,去亮鉛年12月,最高法印發《關于規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開創性提出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五個基本原則,其中之一是“輔助審判原則”。
《關于規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明確,堅持對審判工作的輔助性定位和用戶自主決策權,無論技術發展到何種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人工智能輔助結果僅可作為審判工作或審判監督管理的參考,確保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裁判職權始終由審判組織行使,司法責任最終由裁判者承擔。各類用戶有權選擇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的輔助,有權隨時退出與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的交互。
“用一句話概括,就是‘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裁判職權始終由審判組織行使,司法責任最終由裁判者承擔’。換言之,無論是‘疑難雜癥’,還是簡單案件,最終決定判多少年、賠多少錢的都應當是人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