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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王于2016年7月進入某酒店宴會廳工作,與酒店簽訂了相關合同月薪2300元,合同中未約定相關賠償及違約責任。2016年11月,小王因服務過程中不小心打破一個名貴餐具,導致一盤高檔海鮮也無法食用。

小王因為擔心賠償,當天就不辭而別,臨行時小王寫了書面委托書給同事小張帶領工資,酒店以小王損害酒店財務、未歸還酒店工作服為由,扣了除小王的當月工資作為賠償。

問題:酒店的做法對嗎?應該如何正確處理該事件?

截取工資支付條例的部分實用條款以供參考: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及補充規定

3.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解析】工資的依據是勞動合同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形式可以多樣,現金發放、銀行代發均可。

5.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解析】該條明確了支付是貨幣,各種抵押或者白條都不行,目前一些合伙人企業會有比較靈活的支付,對于酒店行業來說,適用于詞條。

6.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解析】書面的證據是關鍵,銀行代發會有系統操作痕跡,不會有糾紛風險。員工代領會有風險存在工資委托書代領怎么寫,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都需要注意,否則出現責任事故,單位也需要承擔。

7.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解析】不按時發放工資或者拖欠工資的風險,在前面的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解析中已經提到,在此不重復。

9.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0.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解析】這些任務一般非單位組織時,都會被按照事假來處理,這里對于勞動者和單位都是比較常見的一個理解誤區。

11.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解析】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等等都是有薪假期,相關法規有明確規定,單位不得扣發或者變相扣發此類假期工資。

12.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日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資委托書代領怎么寫,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工資委托書代領怎么寫,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解析】兩個方面問題

第一,加班工資:工作日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11天法定假日加班3倍日工資。

第二,特殊情況:綜合用工制假日加班視同為工作日加班,不定時工作制不執行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但前提是綜合用工及不定時用工制度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審批不通過則按照標準時執行。

日工資 = 月薪 / 21.75

15.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6)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7)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8)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解析】除了法定情況外,單位不能隨意扣發工資,私自扣工資做賠償金等方式都是違法的。

1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8.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解析】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已經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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