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擔保人怎么寫才有連帶責任 借條有了擔保人是不是就"安枕無憂"了?
一般借條上只會約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但是有些債務人為了能讓債權人更加放心并且同意借款借條擔保人怎么寫才有連帶責任,就會找來一個擔保人為這筆借款做擔保,那是不是借條有了擔保人,債權人就可以不用擔心還款問題了?今天星琛律師為大家帶來一個相關的案件,并且為大家講解一下其中的法律知識。各位不了解的朋友記得不要錯過。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18日,周某向王某借款元,并且約定借款月息1分,借款期限為一年。
周某為了讓王某同意借款,找來了丁某為上述的借款做擔保,并且在借條上約定“如果借款人逾期不還,由丁某支付本金和利息......”,王某、周某和丁某都在借條上簽名確認了借條款項。
王某以為有了丁某的擔保之后,就覺得這筆借款萬無一失。然而周某在支付了幾個月的利息之后,就拒絕還款,其余的本息至今分文未付。
2020年5月,王某將周某和丁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丁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周某償還王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借條擔保人怎么寫才有連帶責任,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某覺得很奇怪,為什么在借條約定了“借款人還不了錢時由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但是最后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呢?
星琛說法
借條的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借條擔保人怎么寫才有連帶責任,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而上文中丁某是一般保證人。
為什么一般保證人不用承擔還款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面的條款來分析本案,王某和周某約定的借款期限為一年,但是沒有對保證期間作其他約定,則丁某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后的六個月,即2019年3月18日到2019年9月18日。
而王某起訴的時間為2020年5月,已經過了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的“有效期”,所以法院判決丁某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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