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擔保人沒寫明責任_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_借條擔保人怎么寫才有連帶責任

案情介紹:為朋友借款擔保

2014年7月6日,王某因資金周轉不足,與呂某口頭協議,向呂某借款5.6萬元,借期為兩個月。王某向呂某出具了借條一份,卜某承諾為該份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王某沒能如期歸還借款。呂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王某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卜某及卜某的妻子朱某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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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債務擔保的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證人的配偶應否對擔保之債承擔責任,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第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卜某與朱某并沒有舉證證明該擔保之債為個人之債,也沒有舉證證明該擔保之債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所以,卜某的擔保之債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朱某應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卜某的配偶朱某是否應承擔責任,應根據擔保的具體性質、擔保是否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朱某對該擔保是否知道并且認可等來綜合分析認定,不應簡單地套用《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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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保證人的配偶應否對擔保之債承擔責任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通常情況下具有無償性,由擔保合同受益的則屬于例外,要證明擔保合同受益的舉證責任應為債權人而不是擔保人。呂某未能舉證證明卜某的擔保是為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需要借條擔保人怎么寫才有連帶責任,或者夫妻、家庭從該擔保行為中受益。并且,呂某也未能舉證證明朱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卜某的擔保行為不屬于家事代理,而是屬于卜某的個人行為。

其次,夫妻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可以以其獨立的人格從事與婚姻無關的活動借條擔保人怎么寫才有連帶責任借條擔保人怎么寫才有連帶責任,夫妻一方對外擔保,兩人信用也不能劃等號,不能說認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認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說夫和妻的信用必然存在連帶關系。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配偶也要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本案中卜某的配偶朱某不應對卜某的上述擔保之債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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