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的被迫離職書要怎么寫才合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可見,按照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被迫離職書要怎么寫才合法,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證據充足,此類解除屬于單方解除,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同意,不存在公司不予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同時被迫離職書要怎么寫才合法,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勞動者辦理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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